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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GCGC黄金城集团董事長聶鵬舉:擴大股權激勵對象範圍 調整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大代表、GCGC黄金城集团董事長聶鵬舉日前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面,建議在A股市場全面推廣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擴大股權激勵對象範圍,調整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
全面推廣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此前,上交所出臺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針對股權激勵方面,新增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工具。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是指符合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條件後分次獲得並登記的公司股票。深交所也出臺相關政策,選取創業板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採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新規出臺後新增的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在授予階段無需出資,等後續每年度達到業績考覈指標後再出資購買股票,這減緩了員工的出資壓力,能較大地提高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推進效果”,聶鵬舉說。
聶鵬舉介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共計有66家科創板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均採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作爲激勵工具。而創業板新規2020年6月12日出臺至2020年12月31日,共有97家創業板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其中激勵工具中包括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有64家,佔比65.98%。自開放此激勵工具後,這兩個板塊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家數增長明顯。
“在一個行業內,若出現在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以採用此方式進行股權激勵,而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不能參與,這將導致後者在人才的吸引方面不具有優勢,從而造成不平衡性及核心人才流失。”聶鵬舉指出。
基於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在科創板及創業板實踐情況以及推行效果分析,聶鵬舉建議,全面推廣第二類限制性股票,讓在其他板塊上市的公司也能採用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工具,優化激勵工具類型,便於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實施推進,也促進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助力上市公司穩步良性發展。
降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
聶鵬舉介紹,根據相關規定,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的確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爲45%。
“由於稅費成本較高,這大大降低了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果。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衷是爲吸引和激勵高層次人才,現階段高稅率制度安排不利於公司吸引人才,特別是高端人才。”聶鵬舉表示。
聶鵬舉指出,根據稅法規定,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爲股票的解禁日。但對於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言,在股份解禁後並不能即刻賣出。因此,在解禁日後,此部分人員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加上高稅率的制度安排,造成“負激勵”現象的存在。
對此,聶鵬舉建議,調整股權激勵計劃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以“實際出售日”代替“解禁日”;參考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政策,對股權激勵獲授股票的轉讓所得,參照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高層次人才股權激勵中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採用先徵後返的形式,由地方政府根據企業高層次人才進行評定,針對人才重要程度,適當進行返還。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股權激勵對象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擔任監事一職的人員均爲公司核心人員,也是激勵計劃參與的對象範圍之一,若此部分人羣因身份特殊原因而不能參與激勵,一定程度上會造成公司內部治理失衡。
“監事、外部顧問一職是企業內部核心人才,而股權激勵計劃推出的本質是激勵對公司未來具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因此在人員範圍的限制上可進一步放開,讓上市公司在激勵方案設計上具有自主性。”聶鵬舉表示。
他建議在能充分解釋激勵對象合理性情況下,放開對外部顧問、職工監事等職位的限制,讓激勵計劃能更充分激勵到爲上市公司實際做出貢獻的人員,確保激勵計劃實施切實符合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閱讀原文:
http://www.cs.com.cn/xwzx/hg/202103/t20210310_6145601.html